一、此則案件出自品保協會:http://www.travel.org.tw/casestudy/menu_main3_35.htm
二、由於法規條文因時勢會有所修改與變動,各位讀者在點閱原始案件網站閱讀時,請注意法規條文內容與款項,如上文章之法規條文已更正為近日最新版本。
1. 甲旅客二人:要求乙旅行社退回所繳費用,並賠償二人當天至機場往返的車資及假期損失二人共新台幣43,000元。
2. 乙旅行社:無法答應甲旅客二人賠償的要求,認為錯不在旅行社,且因甲方臨時取消,機票退票及飯店取消之費用,必須由其所繳費用扣除。
3. 雙方和解:在機票有效期間內,乙旅行社為甲旅客二人重新安排至夏威夷旅;飯店取消部分,由乙旅行社向夏威夷飯店爭取減少取消費,並負擔飯店取消費部份三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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