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行社受理旅客委任事務之責任範疇
(1) 乙旅行社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有二種義務:一是依委任人指示,二是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。
(2) 民法上委任契約第535條「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,應依委任人之指示,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。其受有報酬者,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」。甲旅客指示乙旅行社代為安排夏威夷半自助旅遊,其委任事務包含台北至夏威夷機票、住宿飯店及半天觀光;乙旅行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甲旅客辦妥。
(3)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:「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,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,維護交易之公平,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,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。」 狹義字面解釋,既然甲旅客只是委任乙旅行社代訂機票、住宿飯店及半天觀光,其委任事務止於此,應不包含提醒或注意甲旅客有關簽證事宜。這和參加旅行團不一樣,因為如係旅行團,則旅客和旅行社是一種類似承攬的契約,所有出國有關手續,旅行社均須替旅客辦妥或提醒旅客自行辦理。
(4) 在此想提醒業者注意,因為以目前的旅遊型態趨勢來看,未來自助或半自助旅遊是未來的趨勢,在接洽過程中,如能以更專業及更熱忱的服務,提供旅客更多的資訊,特別是簽證,相信更能讓旅遊消費者滿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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